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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 吨(S)-4-苯基-2-恶唑烷酮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12-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壮志路23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联系人

吴晓良

项目名称

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 (S)-4-苯基-2-恶唑烷酮技改项目

项目简介

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厂址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区块壮志路,于201010月成立,属精细化工企业,是龙游县诚信示范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法人代表陈燕舞。

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是由浙江工业大学和辰阳化工合作创立的一家专业生产精细化工的化工企业。公司集科技、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0年成立,一期工程年产200吨二苄替乙二胺项目建成投产于2012年,公司占地 30亩,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资产总值约 8000 万元。二期项目利用原有土地,新增构建物面积4810平方米,建成 12000立方化学品(盐酸、硫酸、氢氧化钠)存储能力,实际建成4500 立方米化学品仓储及分装;配套改造 900平方原料成品仓库,以及利用公司原有土地,对原闲置厂房生产车间一(甲类)和综合回收处理单元进行改造,改建成年提纯5000吨四氯乙烯产品的项目。现年提纯5000吨四氯乙烯产品的项目设备已停用,未进行生产。

(S)-4-苯基-2-恶唑烷酮作为高纯度光活性的手性助剂化合物, 可以用于合成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蛋白酶抑制剂的中间体,用于选择性胆固醇吸收抑制剂依泽替米贝的合成,广泛应用于不对称合成中,还用于对应选择合成,立体选择合成和固相合成中。因此新型(S)-4-苯基-2-恶唑烷酮类药物用途广泛,前景广阔,市场将会日益扩大。

2018 10 28 日,苏州恒益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书》,同意将自有的(S-4-苯基-2-恶唑烷酮生产工艺技术转让给浙江辰阳化工有限公司使用。

拟建项目总投资2368.42万元,拆除现甲类仓库和原料成品仓库,新建生产车间三,用于布置年产50吨(S-4-苯基-2-恶唑烷酮生产装置。拆除现氢气瓶间,新建甲类仓库,用于储存拟建项目所需各种原料及原有生产装置部分物料。在生产车间一东南面预留用地新建供氢站(置换拆除的原氢气瓶间)、三废处理设施。将现生产车间三调整为配电控制楼。项目运行后可达到年产50吨(S-4-苯基-2-恶唑烷酮的生产能力。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其他粉尘(恶唑烷酮)、四氢呋喃、硫酸、乙酸、甲苯、氢氧化钠、高温、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建项目属于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拟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拟建项目三层打料处、离心出料口、包装岗位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应参照GB/T 16758-200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排风罩口与罩子连接管面积之比不应超过16:1,罩子额定扩张角度宜小于60°,不应大于90°;排风罩设置的控制风速应满足GBZ/T 194-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罩口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2)排风口尽量布置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域,以便最大限度地把有害物从车间内排出。同时在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毒物外逸。

3)尽量减少风管的转弯,转弯时,用弧管代替直弯管。弧弯管的曲率半径不宜过小,一般曲率半径R等于圆形弯头直径(或矩形弯头宽度)的1-2倍。三通支管与干管的夹角不宜超过30°。

4)工人在进入反应釜、环保设备检修等密闭空间作业时,极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企业应做好密闭空间作业的防护工作,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继续加强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于密闭空间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实行密闭空间进入“许可证”制度,进入密闭空间前应进行“测氧、测爆、测毒”,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采取相应的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有专人监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方可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具体可参考《缺氧危险安全操作规程》(GB 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和《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06-2007)等规范标准。

5)拟建项目提及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但并未进行具体的设计,应在甲类仓库、生产车间三进料处、反应装置、离心出料口、烘干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并针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形式、报警值等进行细化。

6)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7)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情况参照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合理配置药品。

8)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在现有企业已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的生产变化内容,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修正和完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健康监护及档案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检修制度等,并进行统一管理。

9)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存在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等。工人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1)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程序》,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操作人员公布。

1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委托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企业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通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细化投料、取样、离心、出料的工艺描述,并对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