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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座椅装配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来源: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12-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宁波杭州湾新区北湾路与众汽路交界处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联合汽车产业园

联系人

韩金来

项目名称

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座椅装配技改项目

项目简介

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座椅生产的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现有员工约670人,公司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180号租赁的1号厂房和5号厂房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座椅总成及汽车座椅零部件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区域性客户配套乘用车座椅。现公司总产能达到年产94.5万套座椅生产能力,主要设备包括2套发泡流水线和总装生产线。

因发展需要,拟建项目总投资1912.88万元,租赁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联合汽车产业园内的1号厂房东北侧第一、第二跨(涉及面积2974m2),5号厂房西北角车间(涉及面积563.24m2),改造公司现有的座椅总装装配流水线和座椅骨架装配流水线,并建设烘房,满足生产精益化。项目运行后,达到年产70万辆份汽车座椅骨架总装和年产35万辆份汽车座椅总装的生产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05月,受建设单位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延锋安道拓(宁波)座椅有限公司座椅装配技改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职业病危害

因素

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建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但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根据类比检测结果得出噪声较低,企业在做好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根据拟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护设计,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根据拟建项目的生产内容,编制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健康监护及档案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检修制度等,并进行统一管理。

2)拟建项目试运行后,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存在异常人员及时安排复查等。工人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检查。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4)拟建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程序》,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和评价结果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操作人员公布。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委托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企业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通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7)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要求设立职业卫生专项经费。(8)拟建项目应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中规定,配发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岗位作业工人佩戴好防护用品。加强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主动性,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9)企业应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具体如下:

①加强对外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的防护工作,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外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护的具体责任。

②监督外包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督促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③监督外包单位制订并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对卸酸、酸洗、镀锌等外包作业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监督使用作出规定,确保个人职业病防护得到有效推行,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评价依据(项目可行性说明和GBZ/T196)。

2)完善应急药箱配置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