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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一、服务项目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业务概况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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