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2-21 21:30:45
服务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OHSAS18000认证检测与咨询
●出口企业验厂(社会责任)检测与咨询
业务概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应技术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二十四条)。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认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确定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作业场所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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