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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举办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举办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推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决定举办4期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及部分重点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
(一)我国职业卫生形势与任务;
(二)《职业病防治法》;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六)粉尘危害与控制;
(七)化学毒物危害与控制;
(八)物理因素危害与控制;
(九)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研讨。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期。
1.培训时间:
2.培训地点: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路3号;联系人及电话:杨娟,0871-64311129,13987156989)。
(二)第二期。
1.培训时间:
2.培训地点: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设路中段建华路北
(三)第三期。
1.培训时间:
2.培训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联系人及电话:孙思维,0411-82406166,13084105350)。
(四)第四期。
1.培训时间:
2.培训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地址:江西省庐山市大林沟路62号;联系人及电话:王铁洪,0792-8282000,13979230250;报到当天在九江火车站设接待站)。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并于
(二)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报到时请提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三)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刘卫东、张宁,010-64463517、64463214(带传真)。